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楊興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被 告 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興亞 被 告 楊興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法條關於合意管 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於民國109年5月11日、109年11月9日簽訂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借據,提起本件清償借款訴訟,而依兩造於108年10月7日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其中第19條業經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除另有約定外,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合意以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見司促卷第19、23頁),足認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已有管轄之合意。此外,觀諸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本件兩造間因該契約所生之爭訟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