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慈溪市萬建軸承有限公司、張建亮、艾肯強實業有限公司、陳健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61號 原 告 慈溪市萬建軸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亮 被 告 艾肯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促 字第13780號核發後,因相對人即被告於112年5月26日具狀 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經本院於112年6月2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31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已生合法送達效力。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