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電磁紀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劉邦安、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錦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劉邦安 被 告 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惠 當事人間回復電磁紀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112年1月10日前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11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12年1月30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