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秉穎(原名:陳文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秉穎(原名陳文賢)即鏮釜金屬工程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