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添進、華利鋼鐵有限公司、林美惠、社團法人臺中市仁化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蔣國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 告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進 被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被 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仁化工業區廠商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 判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5908 號給付貨款及111年度司執字第181013號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程 序應予撤銷,而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296,697元(計算式:19,722,059+574,638=20,296,697),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20,296,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0,640元,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