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添進、華利鋼鐵有限公司、林美惠、社團法人臺中市仁化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蔣國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 告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進 被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被 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仁化工業區廠商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0,640元,並 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6日送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 納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