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9號 112年度聲字第90號 原 告 保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道彰 被 告 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王秀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及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告即聲請人主張:被告即相對人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 稱彰化地院)111年度斗簡調字第112號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 ,聲請對原告即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以111年度司執字第6646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 件)受理在案。然原告向被告承租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372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路00號,下稱系爭建物)多年,並自行興建廠區 內數棟地上物使用,又被告日前將系爭土地出賣予第三人並簽訂買賣契約,原告已依民法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 規定主張優先承買權,自無須返還系爭土地予被告,另原告因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即彰化地院111年12月5日彰院 毓111司執育字第66462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 尚受有100萬元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一)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優先承買權存在 。(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依強 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併聲請本院裁定於聲請人供擔 保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暫予停止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即明。又按所謂專屬管轄, 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又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 向執行法院為之,顯已由該法明定此類事件應由執行法院管轄,性質上屬「專屬管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而所稱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05號、97年度 台抗字第40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所提起債務 人異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執行部分,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第18條規定及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應專屬執行法院即彰化地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 三、再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另按專屬管 轄事件與非專屬管轄事件,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者,不宜割裂由不同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96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原告所提起之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因系 爭執行命令受有100萬元損害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規定,固非屬專屬管轄,然原告既與上開 專屬管轄部分合併起訴,基礎原因事實同一,攻擊防禦方法相互牽連,為求證據調查之便利、兩造間紛爭一併解決及避免裁判歧異,不宜割裂由不同法院管轄,仍應併由專屬管轄法院即彰化地院管轄。從而,原告向本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及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應併由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之專屬管轄法院即彰化地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彰化地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