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建鑫工業社即林建宇、余坤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原 告 建鑫工業社即林建宇 被 告 余坤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參照)。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第5次民事 庭決議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伊為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687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標的(動產機器)之實際所有權人,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明請求: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6872號被告余坤樹與訴外人尚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尚誼公司)間因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天車2.8 噸(2台)、盛全焊接機T-300FE(1台)、Panasonic Pana-Auto NEWK350焊接機(1台)、松沛機械空氣壓縮機SP-80V(1台)、發電機TAW303P KING-TIG(1台)、鋼材切割機SB-296(1台)、小型鋼材切 割機(1台)、良苙機械鑽孔機KTK LG-250PF(1台)所為之查封程序予以撤銷等語;又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等情,此經本院調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再者,原告所欲排除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標的物即系爭動產機器,其價值參考佳萬資產鑑定有限公司之鑑價結果(下稱系爭鑑價報告)合計為31萬2600元(見本院卷附鑑價報告之附表編號1 至8部分),有佳萬公司動產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 明,原告本於伊異議權請求排除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得受之利益應為31萬26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萬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