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上物拆除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林金鋒、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佳泰、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會、張富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金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物拆除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431,556元,該裁定於113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上訴人迄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