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交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長松食品有限公司、鄭鴒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鴒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文奇、柯瑞蓮間請求交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23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