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匯中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原 告 匯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鈺茹 被 告 陳炫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2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經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