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華泰軒企業有限公司、楊美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華泰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張筆隆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佶興股份有限公司陳梓銘 臺中市第二信用 合作社大智分社 110年12月16日 112,184元 F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