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莊富美即林伯川之繼承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莊富美即林伯川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楊雯君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0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普通股 1 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