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蔡政城即阿本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蔡政城即阿本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游語涵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4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春山 台灣土地銀行 中港分行 112年2月26日 240,758元 DG0000000 002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春山 台灣土地銀行 中港分行 112年3月26日 240,759元 DG0000000 003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春山 台灣土地銀行 中港分行 112年2月26日 637,506元 DG0000000 004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春山 台灣土地銀行 中港分行 112年2月26日 100,833元 DG0000000 005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春山 台灣土地銀行 中港分行 112年3月26日 100,832元 DG0000000 006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春山 台灣土地銀行 中港分行 112年2月26日 1,245,892元 D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