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志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何淑鈴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5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吳志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市政分行 111年12月2日 364,844元 H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