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本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616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又泰畜牧場 林敏妹 林詠孺 111年5月25日 112年2月28日 7,700,000元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