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葉紹明、趙倍琦即趙惠真即倪惠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趙倍琦即趙惠真即倪惠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參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