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庭禎、林嘉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林嘉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參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嘉賢於民國110年07月12 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07日止累計55,588元正未給付, 其中51,002元為本金;3,962元為利息;62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林嘉賢於民國112 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07日止累計145,272元正未給付,其中133,456元為本金;11,168元為利息;64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林嘉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07日止累計2,918元正未給付,其中1,592元為消費款;126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9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002元 林嘉賢 自民國113年06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3456元 林嘉賢 自民國113年06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592元 林嘉賢 自民國113年06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