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淑真、傅可妮即傅詩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2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傅可妮即傅詩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傅可妮即傅詩茹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請 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