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財育、盧坤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盧坤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捌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期)固定金額新臺幣壹仟元計收之違約金,並以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聲請人業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一切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 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是故本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在案,合先敘明。(二)債務人盧坤宏於106年6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共計新臺幣(下同)334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6月21日至126年6月21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240個月(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完畢,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依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及擔保借款約定書所載計算方式之機動借款利率(目前為年息2.42%)計付利息外,另 按到期日或違約視同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固定金額1000元計收違約金,並最高以收取三期為限,此均立有書面契約為憑在案。(三)今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113年5月22日起即未依約攤繳本息,目前尚欠聲請人詳如前開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債務,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四項及擔保借款約定書之第七條第四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債務人違約事實明確,其債務業已視同提前到期,應即全部清償為是。(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二筆書面契約影本為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呈送核對)。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擔保借款約定書、各筆債務繳息明細、主管機關核准聲請人概括承受大眾銀行登記函等均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