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佳文、張獻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獻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獻其於民國111年0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8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3日止累計642,593元正未給付,其中633,286元為本金;9,30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84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33286元 張獻其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