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蕭均年、童畊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童畊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11年6月24日。⑵民國111年8月2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26,880,000元。 ⑵新臺幣(下同)1,67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 、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41年6月19日。⑵民國141年8月1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 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 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 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 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童畊翰,債務額比例: 全部 債務人童畊翰於⑴民國111年7月11日⑵民國111年8月1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2,400,000元⑵1,390,000元,約定有利 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41年7月11日⑵民國141年8月1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⑴⑵均自民國113年1月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全 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23,79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 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暨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函、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屯區 大新 291 1,986.00 100000分之15 53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67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18層 十七層: 156.62 十八層: 124.59 合計: 281.21 陽台: 47.08 露台: 19.54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0號17樓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4,262.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9 2 476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商業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18層 地下二層: 589.07 合計: 589.07 10000分之1 77 臺中市○○區○○街000號地下二層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644.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