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政堅、台灣矽研股份有限公司、陳韡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原 告 黃政堅 被 告 台灣矽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韡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905號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應繳裁判費為108,800元,惟僅繳納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100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7,8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