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昱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48號 抗 告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啓盤等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對該裁定聲明異議,視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之程序,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適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