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張瑋婷、陳啓揚即傑瑞克運動休閒事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張瑋婷 被 告 陳啓揚即傑瑞克運動休閒事業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0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 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迄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7,816元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431H1120)、帳戶封面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已執上開同日調解紀錄,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於113年2月20日以113年度勞執字第47號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有前揭裁定附卷可稽,則聲請人本件顯係重複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 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