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昱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8號抗 告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日本院113年度勞執字第68號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之裁定,於113年4月10日雖提出聲明異議狀,然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實為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