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林蔡黎華、林欣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林蔡黎華 代 理 人 林欣立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聲請書狀,應載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關係。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8條第3項第3款及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 ㈠相對人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㈡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4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三、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聲請人如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請提出予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