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許淑杏、翔羽清潔有限公司、沈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9號 原 告 許淑杏 被 告 翔羽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惠娟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