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廖士賢、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胡漢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5號 原 告 廖士賢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 告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漢龑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萬3,000元( 含延時工資+應休未休工資143萬元、短少工資12萬元與特休未休工資3萬3,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741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1,161元(計算式:16,741元×2/3=11,161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80元(計算 式:16,741元-11,161元=5,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原告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惟被告尚未回覆本院,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陳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本件是否有調解意願。倘被告亦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 定移付調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