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建瑋、甲吉紙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5號 債 權 人 陳建瑋 債 務 人 甲吉紙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宥彤 一、㈠債務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陳宥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項亦有明文。就債務人陳慶炎及黃玉雪部分,債權 人未提出釋明資料以釋明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且陳慶炎及黃玉雪亦非本件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依上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