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江華偉即柏利工程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28號 債 權 人 江華偉即柏利工程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名璽投資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承攬報酬為99萬200元,債務人除 付款合計8萬4937元外,尚有餘款90萬「5623」元未付之 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新臺幣90萬「5263」元不相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名璽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