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協東投資有限公司、李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號 債 權 人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正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已交付支票予債務人收執並已兌現之釋命資料(如收執 、收據影本、支票影本、已兌現支票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