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余芷璇、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昱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23號 債 權 人 余芷璇 債 務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參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聲請時固提出相對人借據影本、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惟不足以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裁定命補正「 ㈠確認對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請求276,884元是否有誤?(因狀附借款契約書之借用 人為「賴昱銓」)㈡提出代墊款86,925元之相關釋明資料。㈢陳報債權人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㈣陳報遣 散費158,694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民 國113年6月19日具狀補正,惟就276,884元之借款契約所 載借用人非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墊款86,925元部分則無提出相關單據,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