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27號 債 權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杰穎即李國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新臺幣265,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