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24號 債 權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美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248,000元之計算式。 ㈡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