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莊佳貴、朱鏡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28號 債 權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珞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馨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珞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臺北市內湖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王馨永現設籍於臺北市內湖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