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57號 債 權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休閒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台灣休閒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 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王志峰(住○○市○○區○○○路0號11樓之6)」之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