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黃進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10號 債 權 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昌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新臺幣43,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