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財育、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郭修祥、陳瑋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修祥 人 號 債 務 人 陳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參萬參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郭修祥等於民國(以下同)1 08年03月26日共同簽立放款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8年04月10日起至113年04月09日止;復於112年8月30日原債務人再邀債務人陳瑋仁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增補約據,並變更借款期限展延至116年4月10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等。詎料債務人等於113年03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 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等,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㈡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款約據及帳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