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譚佳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96號 債 權 人 譚佳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保升物聯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保升物聯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確認請求 原因事實債務人「保升物聯有限公司」於112年5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20萬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狀附2張借據之借款人為「戴瑋珊」不符)確認請求利息為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是否有誤?(因與狀附2張借據所載「無息借款」 不符)」,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