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新益建材有限公司、林慶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276號 債 權 人 新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黎氏夢春即連升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黎氏夢春即連升工程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連升工程行(統一編 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明林德仁與連升工程行之關聯,因狀附釋明資料(收款對 帳單、出貨單、對話紀錄截圖)均有林德仁(連升工程行) 或林德仁,釋明何以得依據前開資料對黎氏夢春為本件之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