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劦辰傳媒有限公司、王鵬傑、丁遵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 債 權 人 劦辰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代 理 人 丁遵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于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 ,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 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莊于萱之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又僅提出Line對話紀錄為依據,而該對話紀錄未有關於足資辨識對話對象為債務人之記載,復未提出其可資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是其釋明尚有不足,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提出LINE截圖December-酸為債務人 莊于萱之釋明資料等,而此項通知已於同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依前開說明,難認已盡是明之責,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