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黃國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27號 債 權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峰工業有限公司、吳瑞慈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利息計算之迄日為何日? 二、請具狀確認本件是否對吳瑞慈請求?(依戶政查詢資料,吳 瑞慈已死亡。)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