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鄭艾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670號 債 權 人 鄭艾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家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已支付百分之90款項(即1,188,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或放大清晰之訂購單影本或匯款單據影本。 ㈡提出支付額外加訂材料費用67,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原因事實中記載百分之90款項(即「118萬元」)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132萬元之90%為1,188,000元)。 ㈣提出債務人威家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