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林寶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328號 債 權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馮翔緯、劉宣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本件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105年10月匯率為32.8946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