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蔡政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99號 債 權 人 蔡政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黃名締即黃名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 ㈡確認事實理由欄中支票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與狀附支票金額不同,若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