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黃亮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7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詠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陳報債務人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並補正債務人已清償及未清償之金額各為何?。 ㈢補正具有債務人簽章之借款契約書影本。 ㈣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