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黃亮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9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佳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具有債務人簽章之借貸契約書影本。 ㈢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㈣陳報債務人已清償金額為何?未清償金額為何? ㈤陳報債務人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