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温沛晴、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温沛晴 債 務 人 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美賞 債 務 人 吳森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玖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柒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陸拾捌萬柒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