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廖宜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580號 債 權 人 廖宜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設於南投縣○○鄉○○路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 資料附卷可基稽,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